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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179号

吕金然与郭公秀、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金然,王兆存,郭公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吕金然。

被执行人:王兆存。

被执行人:郭公秀。申请执行人吕金然与被执行人郭公秀、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欠款202150元及利息,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封房屋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吕金然与被执行人郭公秀、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