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吕金然。
被执行人:王兆存。
被执行人:郭公秀。申请执行人吕金然与被执行人郭公秀、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欠款202150元及利息,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封房屋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吕金然与被执行人郭公秀、王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