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071号
原告:新疆轻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何旻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箭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术朋,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轻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轻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财产保全费89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