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631号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晓梅,女。委托代理人王维,男。
原告李俊昆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澄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