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4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尤明显与被执行人谢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明显,谢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明显,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谢惠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尤明显与被执行人谢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偿还借款,后本院依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向船舶、车辆、土地、房产等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