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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089号

原告赵策与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策,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089号原告赵策,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张海,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策与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策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