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089号原告赵策,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张海,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策与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策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