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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民初227号

罗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骆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0民初227号

原告:骆某某。

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