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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269号

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7269号

原告: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国生。

委托代理人: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芙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励德云

委托代理人:周陈斌。

原告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冠公司)与被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兆隆公司返还原告万冠公司不当得利6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20日,原告万冠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将600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兆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账号为39×××30的账户内。双方之间曾于2013年发生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带钢的买卖关系,但相应价款原告均已付清,2014年至今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催讨,被告兆隆公司因账户被冻结对上述款项未予返还。上述事实由原告万冠公司提供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各一份、本院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兆隆公司因原告万冠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取得6000000元,并无合法根据,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返还不当得利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宣告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冠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林哲峰

人民陪审员  陈琴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