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满华与被执行人高孟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华,高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满华,女,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高孟文,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满华与被执行人高孟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为:

一、被告人高孟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3年2月22日始至2018年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高孟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05409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凯

审 判 员  孟 浩

审 判 员  刘天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