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伶,男,生于1957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青山,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生于1965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国伶与被执行人杨青山、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有在金融机构的抵押,暂时不宜处理。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国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