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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113号

蒋国伶与杨青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国伶,杨青山,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伶,男,生于1957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青山,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生于1965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国伶与被执行人杨青山、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有在金融机构的抵押,暂时不宜处理。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国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