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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45-1号

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河。委托代理人潘小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柏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观武。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负责表人李华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58518.8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6,004,213.69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8月19日,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本院。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742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5,946,792.69元。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由于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辉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代理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