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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278号

居正林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居正林,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278号

原告:居正林,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市民,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可宏,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阜宁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仓路上海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风岙,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居正林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动迁安置房四标段住宅楼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境内。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李有为

代理

审判员  朱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