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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392号之一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与罗仁发、赵晓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罗仁发,赵晓琼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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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什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唐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仁发,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驾驶员。

被执行人:赵晓琼,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仁发、赵晓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人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及利息186598.20元;②案件受理费2530元。③执行费2698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定于每月12月30日前或春节前支付申请人1-2万元(从2016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至履行完毕止)。现因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潜

审 判 员  马 波

代理

审判员  蒋四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