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公园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魏茂承。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公园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华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华宁县宁州公园管理所绿化工程款337339元;案件受理费4524元,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公园管理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已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目前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公园管理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普永珍
审判员 马超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