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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行审70号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军,科科长。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植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5)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5)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已主动履行完罚款,没收项由申请执行人直接移交财政部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其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任全枝

审判员  孙西军

审判员  刘玮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