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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668号

刘刚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日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刚,顾日南,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68号

申请人:刘刚,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综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顾日南,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

申请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

法定代表人:顾日南,该司经理。

申请人刘刚与被申请人顾日南、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刘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日南、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为申请人刘刚的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顾日南、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刘刚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朱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