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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113号

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13号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叶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在陇川县公安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某某在陇川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正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