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615号
原告:刘玉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娜娜。
被告:任中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田与被告殷娜娜、任中军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玉田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