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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615号

刘玉田与殷娜娜、任中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玉田,殷娜娜,任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615号

原告:刘玉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娜娜。

被告:任中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田与被告殷娜娜、任中军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玉田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