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强。被执行人曾某智。本院在执行邓某强与曾某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曾某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凌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某智已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4)凌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宗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