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911号
原告:黄岳文。
被告:陈勇健。
原告黄岳文与被告陈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陈勇健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勇健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勇健于2015年8月12日,8月1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并由被告陈勇健出具借条二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岳文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按月利率1.5%,20000元按月利率1%,均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勇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奚红英
人民陪审员 戴剑锋
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江伊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