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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9号

胡志强与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胡志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9号

原告:胡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木元,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立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志强与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胡志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移送至本院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在天猫网上以发表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证据保全费400元、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行设计的电饭锅(迷你方形)产品于2012年6月2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11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275252.7。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网上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款产品,被告的上述恶意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该款产品的销量一落千丈,但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的巨额损失。

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而是从第三方购买所得,不清楚该产品是否侵权。而且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另外,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其请求的律师费用也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电饭锅(迷你方形)、专利号为zl201230275252.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7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该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载明的产品用途为一种食物烹饪用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产品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专利证书展示该外观设计专利整体为一个带有圆滑倒角的长方体,带有一个框形的提手。该电饭锅包含锅盖和锅体两部分,锅盖上部形成一个台阶状,一个圆形的透气孔位于锅盖的一角;框形提手的内侧锅盖处各有一个用来密封的搭扣;锅体的正面带有一个一个矩形的面板,上有横向排列的两个圆形指示灯,下方为一个开关扳手,和面板相对的锅体另一侧带有一个矩形的电源插口;电饭锅的底部有四个圆柱形支脚,四个支脚内部带有均匀排列的突起隔栅。(见附图一)原告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就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4年11月3日,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点击“搜狗高速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detail.tmall.com/item.htmid=39142543527,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并将页面部分内容截图保存;点击上述页面中的“首页”,进入页面后将页面部分内容截图保存;点击上述页面中的“本店所有商品”,进入页面后将页面部分内容截图保存。上述所保全的图片由公证人员刻录到清洁光盘中,佛山市顺德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2014)粤佛顺德第53283号公证书,对以上网页浏览的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庭审中,打开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完好的光盘,并当庭播放光盘内容。光盘中存有上述公证书所述截图五张,显示页面为天猫网络店铺“金满圆旗舰店”的店铺界面、相关产品界面及店铺信息。其中,店铺信息显示公司名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金满圆yd-12a多功能1.2l迷你电饭煲学生电饭锅正品1-2人小电饭煲”促销价49元、月销量7137。原告当庭展示其自行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见附图二)。该产品的外包装及内附的使用说明书均显示有“金满圆”商标字样,产品名称为迷你电饭煲、型号为yd-12a,并显示有“中山雅都电器有限公司制造”、“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产品底部的产品名称、型号及制造商信息标签上显示有“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被告认为两者的主视图不一致,授权专利的控制面板是矩形的,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是椭圆形突出的;其他外观基本一致,但整体上不构成相同。原告认同被告所述不同之处,但认为两者大部分外观均一致,而控制面板在整体外观设计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不构成显著区别,两者构成近似。被告确认“金满圆”文字图形是其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上述网络店铺“金满圆旗舰店”系由其经营,并确认原告所购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但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同时,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进行销售,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书各一份,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名称为迷你电子饭盒、专利号为zl201430121386.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刘丹,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而专利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刘丹作为甲方授权刘韧作为乙方销售由甲方研发的zl201430121386.2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授权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授权书签章处乙方有刘韧签名,并盖有被告的印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支付的公证费400元、律师费20000元以及经济损失30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的维权费用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注册资金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逆变器。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光盘、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以及被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是名称为电饭锅(迷你方形)、专利号为zl201230275252.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其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本案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本案中,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一种食物烹饪工具电饭锅,两者属于相同类型的产品,可以进行比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授权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两者整体外形设计风格类似,均为带有框形提手的长方体,四角均为圆滑过渡的设计,锅盖和锅体的连接均是通过锅体两侧的搭扣进行连接,锅盖上部均为台阶状,锅底均有四个内部带有均匀排列的突起隔栅的圆柱形支脚;大部分具体的功能部件形状也相近,两者的控制面板的位置、指示灯的位置、开关扳手的位置和形状、功能按键的排列均相同,透气孔和电源插口的位置及形状亦相同。两者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控制面板及功能指示灯的形状,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面板为椭圆形,而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为矩形;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指示灯为四角圆滑过渡的长方形,而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为圆形。但上述区别均属于轻微外观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的整体设计特征基本相同,以上区别特征并未对整体设计特征造成显著的视觉影响,并未形成两种不同的外形观感,故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的差别,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原告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而被告确认原告当庭出示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故本院对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原告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的证据显示网络店铺“金满圆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被告,被告亦确认该网店系由其经营,而被告所经营的网店所许诺销售的产品的型号与被告实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一致,因此,对于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亦予以认定。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销售,其外包装及内附使用说明书上均显示有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字样以及由被告监制字样,且产品底部的信息标签上显示的制造商为被告,而被告未能就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及产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称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经专利权人刘丹授权的抗辩意见,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施行的是先申请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据以主张权利来源的专利权人为刘丹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7日,而涉案授权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7日,即原告先于刘丹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公告。故本案应当依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无论被告是否属于对刘丹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只要被告所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授权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均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基于被告的经营范围和常理,本院推定被告存有一定数量的库存产品。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在天猫网站上以发表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是信誉、名誉及精神等与人身权或人格权相关的非物质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致使其声誉受损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鉴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原告的商誉并未造成损害,且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措施,足以弥补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部分,原告主张其支付了公证费4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但没有提交相关的维权费用凭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确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对维权费用合理部分将酌情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损失部分,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300000元,本院亦不予采信,故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酌情判定。因此,综合考虑本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胡志强的专利号为zl201230275252.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志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00元;

三、驳回原告胡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6元,由原告胡志强负担5058元,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生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顾文琪附图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附图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