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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442-1号

郑德金与邹建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德金,邹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郑德金,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邹建锋,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德金与被执行人邹建锋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德金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