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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717号

李文辉与赵猛、程彦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文辉,赵猛,程彦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717号原告李文辉。被告赵猛。被告程彦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