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717号原告李文辉。被告赵猛。被告程彦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浩 来源:百度“”
李文辉与赵猛、程彦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717号原告李文辉。被告赵猛。被告程彦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