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字第0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春。被执行人王学伟。申请执行人张洪春申请王学伟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 国 庆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铁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