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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475号

杨双根诉金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双根,金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475号原告杨双根,男,地址:洮南市。被告金利勇,男,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根诉被告金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双根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