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因拐卖人口罪于198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清华、代理检察员蔡剑桥、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姜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巴东县清太坪镇白鸠坪村9组村民宋某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陈某甲、次子被告人陈某、长女陈某乙、次女谭某甲。1994年8月,宋某因年老生活不能自理,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陈某甲履行赡养义务。经本院调解确认,由被告人陈某、陈某甲共同承担宋某的赡养义务。2001年陈某甲病逝,宋某单独居住生活,尔后被告人陈某亦未履行对宋某的赡养义务。2012年宋某病重期间,被告人陈某将宋某接至家中单独赡养,由此取得了宋某名下的承包土地、山林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宋某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的支配权。后宋某身体逐渐康复,被告人陈某及妻赵某心存不满,经常辱骂、殴打、虐待宋某,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当地村委会、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多次解决,被告人陈某均不予理睬。2013年9月2日,宋某因心中积怨,持菜刀砍伤赵某,自己服毒自杀。巴东县公安局清太坪派出所将宋某送往巴东县清太坪卫生院救治,被告人陈某以公安机关未解决宋某殴打其妻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亦未进行护理照料。2013年9月13日,宋某病愈出院,被告人陈某拒绝接宋某回家。巴东县公安局清太坪派出所被迫将宋某临时寄养于巴东县清太坪镇福利院。因宋某不符合福利院供养条件,巴东县清太坪镇人民政府、巴东县公安局清太坪派出所、当地村委会干部多次劝导被告人陈某将宋某接回家,均遭到被告人陈某拒绝。自此宋某在福利院独自生活近三年,被告人陈某从未探望,未支付任何费用。2016年3月12日,宋某突发股疝并嵌顿、频发早搏等严重疾病,巴东县公安局清太坪派出所再次将其送往巴东县清太坪卫生院救治。因需及时手术,巴东县清太坪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分别到宋某子女家中告知病情,其女陈某乙、谭某甲于次日下午5时许赶至医院签字同意手术,医院拟定了手术方案。当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到达清太坪卫生院,要求医院保守治疗,坚决不同意手术,不负担宋某的医疗费用,拒绝对宋某进行护理。2016年4月9日,宋某因未及时手术治疗病情恶化,被告人陈某仍拒绝将宋某接回家,甚至扬言“只接死的不接活的”。经商议,陈某甲之子陈某丙方将宋某接回家照料。2016年4月11日下午,宋某因病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抓获经过、清太坪卫生院证明、病历资料、手术科室住院志、知情谈话记录、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病危告知书、出院记录、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特约商户新农保资金支取台帐、申请书、巴东县清太坪妇女联合会请求解决陈某母亲认领措施的函、关于依法追究陈某遗弃母亲、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报案材料、巴东县清太坪镇农村福利院报告、建议、情况说明、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证人赵某、陈某乙、谭某甲、陈某丙、谭某乙、向某甲、胡某甲、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姚某甲、向某乙、赵某乙、谭某戊、董某甲、向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其年老、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宋某负有扶养义务,但被告人陈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长期将宋某遗弃在福利院,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要求被告人陈某将宋某接回家履行扶养义务,被告人陈某仍予以拒绝履行。特别是在宋某患病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拒绝照料,拒绝签字手术治疗,致使宋某医治无效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刘圣远
审判员 向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