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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628号

于春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春元,李万江,张军洪,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于春元,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万江,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军洪,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66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保村北。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31X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市新华区北环路三里庄农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森义,总经理。于春元与李万江、张军洪、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博达沧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春元于2016年6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给付借款本息合计136912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春元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合计136912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于春元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春元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李万江、张军洪、博达公司、博达沧州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杨 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