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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1066号

李兴与王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王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066号

原告:李兴,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6日。

被告:王生金,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

原告李兴与被告王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兴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兴负担。

审判员  何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