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162号之二
原告:袁光辛,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莘县。
被告:陈上校,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莘县。
被告: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观城镇临观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上校,董事长。
被告:叶希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通运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叶希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辛诉被告陈上校、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叶希东、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316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莘县通运路中段东侧观澜国际城4号楼1602号房屋。现因该房屋已经出售,根据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莘县通运路中段东侧观澜国际城4号楼1602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徐光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