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执994-1号

徐恩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恩仕,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994-1号申请执行人徐恩仕。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53691元(含利息损失65137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65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