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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83号

缑菊梅与秦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缑菊梅,秦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83号

申请人:缑菊梅,女。

被执行人:秦振峰,男。申请人缑菊梅与被执行人秦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振峰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缑菊梅于2016年3月14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秦振峰支付申请人缑菊梅借款2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秦振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0元给付款,2016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就该案剩余15000元给付款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秦振峰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缑菊梅剩余给付款15000元;

二、申请人缑菊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

三、本案受理费525元,被申请人秦振峰已缴纳,执行费275元由被申请人秦振峰负担。

四、如果被执行人秦振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缑菊梅可以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了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秦振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缑菊梅可以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