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215号原告刘英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文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刘英华与被告李文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李文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英华以被告李文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刘英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