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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113号

刘某甲诉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樊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3民初1113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村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之姐;刘某丙,系原告之妹。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司法局桥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某某,女,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刘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增加诉讼请求:1、依法平均分割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粮集路(三间三层300平方米)房产一套,位于泾阳县详安雅居花园的203号车位。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名下两套门面房、祥安雅居房产、福克斯小轿车一辆全归被告所有。原告在离婚前曾做胃全切手术,在家养病,后在西京医院查出患有抑郁症。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处于发病状态,意识不清,并且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公正原则。如今离婚后,原告在外租房,无固定居住场所。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局认可;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因离婚时就财产双方约定明确,车位在该约定中已经处理,粮集路的房产属于被告娘家的财产,与原、被告都没有关系。当时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被告已经按照约定给付原告10万元;且有大量的外债都是被告一人清偿,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发票、机动车发票、商品房购房合同等及被告提供的原告书写的收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做胃全切术及患有抑郁状态的事实确认,但不能证明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处于抑郁状态;2、原告其它证据因与本案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评定。根据双方的证据及陈述,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1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2015年8月25日双方在泾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刘某丙由被告抚养教育,抚养费、教育及医疗费被告自愿全部承担,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3、财产分割:祥安雅居花园的房产及门面房两间、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20万元(当日给付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给付10万元);4、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次日原告给被告书写收款10万元的收条一份。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各方面在合法自愿的情形下形成的合意,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民政机关进行了确认,该协议双方已经实际部分履行。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该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定理由;原告也不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处于抑郁状态,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不予支持。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刘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安 洁

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维静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