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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846号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46号原告许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