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46号原告许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壮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46号原告许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