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8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敏官,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学文化,苏州魅力同里网络有限公司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曹敏官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曹敏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敏官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敏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曹敏官伙同他人通过收集苏州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身份信息、伪造龚某身份证、伪造龚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中国万网网站上采用申诉的方式非法获取密码,擅自将被害人龚某在万网注册的域名www.5555.cn的绑定的手机号和邮箱及密码进行修改,控制该域名账户,并于2015年10月20日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利。被告人曹敏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敏官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敏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补充认为,被告人曹敏官当庭未能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曹敏官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获取并出售域名的手段无异议,但辩解称该域名系其所有,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回自己的财产,出售获利的60万元不属于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曹敏官伙同他人通过收集苏州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身份信息、伪造龚某身份证、伪造龚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中国万网网站上采用申诉的方式非法获取密码,擅自将龚某在万网注册的域名www.5555.cn所绑定的手机号和邮箱及密码进行修改,控制该域名账户,并于2015年10月20日以人民币6000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利。2016年1月27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东路时代家园11幢206室将被告人曹敏官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龚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阿仕顿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www.5555.cn域名是公司的财产,在其本人名下持有。该域名是在2009年购买,当时公司准备成立网络商城,其就安排公司网店部的曹敏官和袁某一起办理,曹敏官负责联系对接购买域名的事项,他们以其名义购买了www.5555.cn,之后公司一直使用这个域名,到2015年12月发现被盗。2、证人袁某的证言笔录、域名操作记录表,证明其以前是阿仕顿服饰的网络管理员,www.5555.cn的域名属于公司,在龚某名下,由公司信息部门管理。当时是通过在公司上班的曹敏官购买的,购买时绑定的是其本人的邮箱,关联的其余信息好像都是老板龚某的信息,域名的密码由其保管,后来在2015年10月12日变动为龚某的邮箱。其记得购买成功后,在后台打印出一张证书,上面大致内容是“www.5555.cn归龚某所有”。同时,其提供了通过公司的万网会员账号登陆进行域名操作的相关记录。3、证人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在阿仕顿公司负责网站信息,其准备登陆万网管理后台时,发现密码不对,通过万网客服查询,2015年10月有人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的方式申诉修改密码成功,阿仕顿名下www.5555.cn域名被过户到别人名下。4、证人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2015年1、2月开始接触www.5555.cn域名,是在龚某名下,阿仕顿公司给其密码,其查看该域名是否要到期、及时续费。5、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及照片指认,证明2015年9、10月,其男友曹敏官看到www.6666.cn标价80多万,他就感觉www.5555.cn能卖高价,之前他在常熟阿仕顿公司上班期间给公司买过www.5555.cn这个域名,他说要想办法弄过来。其查询过www.5555.cn,当时上面写的是龚某和阿仕顿的内容。后来其支付宝陆续收到60万元,曹敏官说这个域名是他们6个人一起弄的,每人分10万,其就把钱都转给了曹敏官。之后其登陆这个域名发现持有人变成娄某了。后来其问曹敏官怎么回事,他说是偷着申诉回来的。同时,其指认了给被告人拍的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及名为“龚某”、“梁某”的身份证照片。6、证人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事网络域名投资,QQ昵称“二月”。2015年10月,其花60万向昵称“发哥”的买了www.5555.cn域名,钱打到实名为“徐某”的支付宝账户。其当时查了这个域名,是在万网注册的,上面是阿仕顿服装的内容。后来其把域名卖了。7、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苏州新浪不动产负责人,2015年10月,曹敏官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50幢106室的二手房,他付了33万首付,77万贷款,另外12万私下直接给客户。8、域名被盗详情、变动记录、域名估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报案材料,证明苏州阿仕顿公司提供相关报案材料的情况。9、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证明阿仕顿公司相关人员在域名被转移后与“二月”就域名买卖进行聊天的情况。10、调取证据清单、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交易信息截屏、银行卡照片、交易明细、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娄某买卖涉案域名的情况。11、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域名信息,证明公安机关从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关于涉案域名的交易情况。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资料查询、账户明细、支付宝账单,证明被告人曹敏官及徐某的银行、支付宝账户往来情况。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敏官的租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1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敏官的电脑、手机等进行检查的情况。15、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敏官进行体表检查的情况。16、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敏官的到案经过。1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曹敏官的前科情况。18、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曹敏官的自然身份情况。19、被告人曹敏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1年左右,其曾在阿仕顿公司工作一个月,当时其和老板龚某提出做网络商城,并找了几个域名让龚某挑选,他选了www.5555.cn。于是其和对方谈好价格,后操作域名过户的过程其没有经手。2015年4、5月,其在黑客论坛上看到一篇盗窃域名的帖子,就想到去试试。5、6月其回常熟时,看到方塔街金海华饭店楼下开了一家阿仕顿专卖店,想起当时帮龚某买过www.5555.cn,打开域名发现没有在使用,就有了盗窃这个域名的想法。然后其联系了发帖的黑客,把域名偷过来卖了。其当庭称涉案域名系其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后不知为何会到龚某名下。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当庭不一致是因为在侦查阶段记不清。对被告人曹敏官当庭的辩解,经查,其到案后供述稳定、内容一致,均证明涉案域名系阿仕顿所有,登记在龚某名下;并有阿仕顿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及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曹敏官的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敏官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敏官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敏官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敏官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曹敏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