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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891号

李欢乐与牛照峰、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欢乐,牛照峰,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891号原告李欢乐,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照峰,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大陈村。法定代表人张士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欢乐与被告牛照峰、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欢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义、被告牛照峰、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欢乐诉称,2015年9月20日,原告同被告尚俺佳生态园工地签订了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温室大棚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核算,工程总价款为140850元,被告除支付5.5万元外,下余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事实法律,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支付工程款85850元及违约金26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照峰辩称,我不应作为被告,因尚俺佳工程是我对着被告刘红月直接签订的建筑合同,没有与以上原告签订协议,所以不应该起诉我。原告的工钱因为没有与我算清,我也不应与他们清算,所以原告各自的欠款我不清楚。

被告尚俺佳农业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与牛照峰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是与答辩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牛照峰签订的,答辩人对具体情况不清楚。如果法院认定原告起诉的合同与答辩人有关联,属于答辩人的工程项目,答辩人同意用公司的资产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牛照峰用股权质押、公司担保借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尚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履行债务,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同意也可以转让股权形式对外转让项目,用变现价款偿还原告和张士良个人债务。漯河市尚俺佳农业公司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以便原告及时获得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原告李欢乐与被告尚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甲方:漯河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李欢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温室大棚铝合金窗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温室大棚。

二、工程地址: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使本工程按照甲方规定工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

四、工程范围与内容1、包括施工图内所有的铝合金门窗的工程。

五、工期:1、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1月3日(外框与内扇安装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个月)。2、乙方在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3、如因甲方负责提供的资料,施工现场(包括土建施工进度、施工图的提供、施工方案变更)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则工期应作相应的顺延。

六、工程质量:甲乙双方约定以样板间为标准,即为合格。

七、合同价款:1、本合同价款计价单位:人民币。推拉窗按照每平方米158元人民币,(其总面积按照总实际平方数决算),封闭固定窗按照每平方米100人民币。(其总面积按照总实际平方数决算),该总价已包括主辅材、制作设备、人工、机械、施工安装(含玻璃)、保险及风险等多项措施费、利润等多项费用。

八、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按三次支付,铝合金型材到达甲方工地后付总款30%,外框安装完毕后付总货款的20%,窗扇安装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总款的45%,余款5%作为质保金。约定十年内型材不生锈,不粉化后支付。2、验收标准:广翔牌电游泳面银白色推拉窗,横平竖直误差不超过2毫米,玻璃为负式4毫米白色浮发,推拉顺畅。甲乙双方约定以样板间为标准,即为合格。3、总价款的5%为施工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后质保期满(质保期为十年)后三天,如质保期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工程保证金(工程余款)5%,乙方开收据收取本工程款。4、甲方按照乙方工程阶段按期付款,乙方在完成阶段后三天内,甲方按照合约阶段付款完毕,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第四天开始计算总款每天1%违约金。

十、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图纸一份、安装场地、电源等并配合乙方正常施工。2、委派相关人员负责各项工程技术、中间验收、阶段款的结算与审核工作。乙方责任:1、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现行规范施工,服从甲方合理化建议,遵守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2、自备铝合金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施工器具,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人工单价中。3、乙方在签订承包相关工作量范围内,不得转包他人,如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度完成,甲方有权增派人员参与施工,其工资单价根据赶工方要求,每工不少于80元,在乙方阶段款中扣除。4、乙方有责任、有义务与其他兄弟班组之间的密切配合,文明施工。5、工人在施工期间,由于自身原因和个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相关事故或意外,乙方全权负责。6、遵纪守法,执行公司、工地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在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工作量完成后,经双方确认无误,甲方付清尾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未尽相关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甲方代表:尚亚峰,乙方代表:李欢乐。日期:2015年9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欢乐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完工之后于2016年1月28日原告李欢乐与被告牛照峰委托人尚亚峰进行了核算。核算1、推拉窗158x260.55㎡=41166.9元。2、固定窗100x996.8=99684元。该工程款总款为140850元。已支付55000元,尚未支付85850元。经甲乙双方验工、工程合格,质量保证金5%=7042元,2015年应支付78808元(2016年2月1日付清)。尚亚峰签字为属实,同意本月6日拨2016.2.2。下余工程款78808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经催要无果起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欢乐与被告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尚亚峰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经双方核算扣除质保金5%即7042元后下余工程款78808元,被告尚俺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欢乐支付78808元。原告李欢乐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每天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牛照峰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欢乐支付工程款78808,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1%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欢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40元,由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红歌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郜静敬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