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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林被执行人青海省门源人头沟第一煤矿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林,青海省门源人头沟第一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青海省门源人头沟第一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海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青海门源人头沟第一煤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支行账户中的42087.46元划拨至门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开户银行:门源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达娃仁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