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321号
原告:李存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杨家庄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芳,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江,男,约34岁,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曹家坡村。
被告:李菲,女,约32岁,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曹家坡村。
原告李存玲与被告李江、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存玲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存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李存玲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