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438号原告王振东,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被告睢阳区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
负责人:曹长青。被告石留建,男,汉族,35岁,住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西队被告石留印,男,汉族,40岁,住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西队被告赵建,男,汉族,45岁,住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西队被告曹云龙,男,汉族,50岁,住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西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宋城办事处曹阁村委会、石留建、石留印、赵建、曹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王振东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