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873号
原告: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雯,男,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君,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2016)沪0104民初27873号原告上海徐汇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27872号原告刘君与被告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刘君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27872号的原告刘君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4民初278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