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166号原告叶品恩,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屠蔚,女。被告陕西宏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品恩与被告陕西宏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品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71元,其余157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白 锋
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