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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东,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东,又名赵东,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小区。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园丁小区。赵永东申请执行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刘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永东也无法提供其下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刘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赵永东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15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永东发现被执行人刘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