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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251号

李兆安与佛山市元高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兆安,佛山市元高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2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安,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元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厦陶瓷博览城陶南路五座3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325053354。

法定代表人:王希杰。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兆安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元高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16)粤060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佛山市元高陶瓷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故上述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62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