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017号
原告:陈永礼,男,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王米法,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方央南,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礼、王米法诉被告方央南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钦媛
代理
审判员 夏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