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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017号

陈永礼、王米法与方央南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当事人
陈永礼,王米法,方央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017号

原告:陈永礼,男,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王米法,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方央南,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礼、王米法诉被告方央南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钦媛

代理

审判员  夏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