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8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310-9。
法定代表人:郎志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该支行综合金融业务部主任。
被告:代世伟,男,生于1991年8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代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建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谭奇开、谢兴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00元,减半收取203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马 建
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