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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092号

刘伟兵与郭发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伟兵,郭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92号

原告:刘伟兵,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

被告:郭发新,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

原告刘伟兵与被告郭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刘伟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兵负担。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