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92号
原告:刘伟兵,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
被告:郭发新,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
原告刘伟兵与被告郭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刘伟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兵负担。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