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霍翠玲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姚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