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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216号

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与昌吉市鑫俊工贸有限公司、叶金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昌吉市鑫俊工贸有限公司,叶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16号

原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吉市解放路北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鑫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解放路北门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金虎,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昌吉市鑫俊工贸有限公司、叶金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北门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立忠

审 判 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朱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