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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100号

董显臣与黄延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显臣,宋连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董显臣,男,生于1959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连美,男,生于1973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执行人 李秀莉,女,生于1976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显臣与被执行人黄延平、宋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延平、宋连美能够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叶山河执行员张若书执行员程永森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