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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776号

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王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776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尧舜街。

法定代表人:刘怀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彬,男,36岁,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润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