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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785号

曾高桓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高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785号罪犯曾高桓,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五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天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高桓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高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曾高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高桓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嘉奖22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至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8月获得嘉奖、2104年10月至2015年3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5月获得嘉奖、2015年9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其中2014年9月13日因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5年6月30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6年3月29日因违反集队纪律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高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高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